我今日(98/10/09)因齬齒問題前往台北市聯合門診中心掛號看牙,進入診間後醫師例行詢問我哪顆牙不舒服。
本身不舒服的牙其實是已經蛀了在家附近診所補過的,且是未滿一年,但是很明顯又蛀了,由於對那家診所感到不信任,加上這顆牙也覺得沒有被處理好,更不想花大時間去原診所排隊再處理一次以後還是處理不好,因此我選擇往聯合門診看牙。
卻在告知醫生這顆牙補了未滿一年以後,被醫師告知這樣的狀況他已因重補數太多被醫審會列管,恐無法幫我處理。並告知我一顆已補過的牙在一年內填充物脫落或再次齬齒須回原醫師處處理。不然後手接著處理的醫師會被記點警告要寫報告等。
我的牙當然還是被處理了,在我選擇自費以後。
但我無法理解這樣的制度是在要求醫師要有醫德、要增進自身技術,還是要讓我的牙永遠無法獲得良好的醫治。
今天我就是因為前一位醫師沒有幫我處理好,且也對前位醫師失去信心才要換醫生看的,卻因為後接手醫生要受罰而被要求回去再讓那位醫生重處理!這樣對嗎?
如果那位醫生能讓我信任,我根本不須要換,一般人多數怕看牙,想來也不會有人沒事要換牙醫生,能固定一個瞭解自身牙齒狀況會好好處理的最好啊!
更不要說,今天我是能找到原醫生沒錯,但是一年內出問題要回原醫生處,若這期間我搬往外縣市?或是那位醫生的診所收了?那我要如何去找那位醫生看牙?
經聯合門診醫、護及行政人員說明,是可以知道這樣的控管主要為了避免醫療浪費、避免醫生亂挖病人的牙,但一個不完善的控管制度,到底是改善了病人的看病權益?還是損害了病人的看病權益?最基本的,我已經因為控管制度受到看病權益的損害!
你們能相信嗎?沒照x光、沒作根管治療,只是基本的齬齒,還只有一顆!我從2點耗到3點57!而我真正在診療椅上的時間還不知有沒有花到40分!就只是為了能在這樣的控管下看牙,且最後我還是選自費,若是不自費而要等控管單位跟醫生間爭執完、行政流程跑完,只怕我等一週都等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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